包裝物押金是否計入成本核算?
答:包裝物押金的處理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因顧客未退還包裝物與企業或者致使包裝物毀損而導致企業未退還押金與顧客;第二種是合同期小于一年但(連續)服務期大于合同期或者合同期大于一年,包裝物押金應并入銷售額進行會計及稅務處理。
第一種情況下,在業務上可以看作是顧客利用包裝物押金購買包裝物。因此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等

第二種情況下,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實質上可以看作是銷售額的組成部分。因此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含包裝物押金)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生產成本等
貸:累計折舊等
第二種情況下的包裝物成本的結轉可以視包裝物本身的價值狀態,采用五五攤銷法或者按固定資產進行折舊處理并計入相關產品成本。
綜上所述,對于包裝物押金計入成本是正確的,但是不僅僅如此。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這下您應該清楚了包裝物押金是否可以計入成本核算的。當然,如果您想學習會計方面的知識,也可以繼續關注本網站的文章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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