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出租物品時的會計分錄如何寫?
如果屬于"經營"租賃,那在出租和收回時就不用做賬務處理,因為物品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只確認租金收入即可.
如果屬于"融資"租賃,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要將物品轉銷,計入"長期應收款";收回時,分有無擔保余值,具體處理.
出租的投資性房地產
本來就作為自己的資產 計折舊,攤銷 核算成本 收入
收回了 就沒有成本 收入
按收回后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成本模式按賬面價值轉
公允價值模式 按公允價值轉

一般貸款給個人或企業應
借:其他應收款-xx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收回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xx
收回利息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注意是紅字)
但是利息收入還要計提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故還應按照相應的提稅做出會計分錄.
收回出租物品時的會計分錄如何寫?上文就先簡單介紹到這,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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