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擔分支機構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一條規定,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9條規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依據上述規定,總機構統一計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非獨立核算的辦事處,一般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未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不屬于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其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費用,允許在總機構稅前扣除。

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成本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涉及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問題,簡單來說,境外分支 機構發生的成本、費用應視其與境內所得相關,還是與境外所得相關。
根據
《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三條規定,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
境外(分國(地區)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也就是說,境外分支機構的成本費用與境內所得相關的部分,在滿足其他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作為境內所得的成本、費用列支。否則,作為按境外所得的成本費用,按境外所得相關稅收抵免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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