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的收入分錄怎么處理?
答:財稅【2003】16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工人部分)
主營業務收入(差額部分)
支付工資或勞保
借:其他應付款(工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支付公司分攤管理人員工資、日常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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