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非同比例增資的財務處理是怎樣的?
請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執行。
按照該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增資,如不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則出資方當期就要確認所得,即視同銷售,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曾經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果超過投資方應納稅所得額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9號公告規定,非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一律全額納稅,因此5年均勻納稅的規定已經廢止。
故,會計處理:
借:長投——B公司 5000萬
貸:長投——C公司 1000萬
投資收益 4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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