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紅字發票要收回發票原件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如果是銷售方開具信息表,對于已經交付購買方的專票,購買方需要將未用于申報抵扣的藍字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給銷售方;對于購買方開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購買方已經將專票用于申報抵扣,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如果未用于申報抵扣,但是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也無需退回.
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如發生銷貨退回,處理辦法如下:
1、購貨方發票未入賬、銷貨方發票也未入賬的,則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與存根聯及其他聯次一起粘貼以備核查;
2、購貨方發票未入賬、銷貨方發票已入賬的,則必須收回原發票,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紅字發票記賬聯撕下作為沖賬憑證,其余聯次不得撕下,收回的發票粘貼在紅字存根聯背面以備核查;

3、購貨方發票已入賬的,銷貨方發票不論是否入賬,銷貨方須取得購貨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后,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
4、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包括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賬單(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貨的原因并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專用章;
5、銷貨方以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上述第1、2點除外)、藍字退貨進倉單和紅字發票記賬聯作為會計記賬憑證并作相應的會計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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