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可以和薪資做一起嗎?
(一)如果,發放獎金當月的工資超過3500,那么先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然后按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即年終獎的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張先生年終獎金是24000元,而且當月工資為3600元.我們先算稅率24000÷12=2000元那么對應稅率表應該是10%的稅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數。
按照公式應納稅額:24000×10%-105=2295元

(二)如果,發放獎金當月工資低于3500,那么我們要先用獎金把工資補到3500,再用剩下的獎金來計算。
舉例:王女士年終獎19100元,發放當月工資是3400元。那么我們就要從19100元的獎金里面拿100元來把工資補足3500元。用剩下的19000元來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19000元÷12=1583.3元,對應稅率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
年終獎個稅應繳納:19000元×10%-105=1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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