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押金沒有憑證可以要回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據此,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是違法的,培訓費也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這個合同收取押金的條款自始無效,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回你被非法扣押的押金。
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意見)你們公司已扣押金名義,每月克扣工資,應屬于主觀惡意不及時足額發放工資。你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經濟補償。建議你咨詢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或者勞動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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