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后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應用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需要說明的是,當企業用稅前利潤或稅后利潤彌補虧損時,不必作專門的賬務處理;
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②提取盈余公積。
③提取公益金。
④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注意: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不作賬務處理,不作為應付股利核算,但應在附注中披露。企業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過“應付股利”科目核算。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審議批準利潤分配方案時才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⑤年終結轉全年利潤。
⑥將利潤分配的各明細科目轉入未分配利潤。
⑦上年利潤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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