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建期招待費稅前扣除是什么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5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但究竟是如何按規定現在稅前扣除呢,總局辦公廳在關于15號公告的解讀中是這么說的:《公告》明確,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直接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的籌辦費稅務處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
對于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職工教育經費及職工福利費等,這些有扣除標準規定的費用是否屬于開辦費的范疇及按什么標準扣除,各地在具體操作中做法不一。大體上分為兩種處理方式:

一種方式是仍然參照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業務招待費不列入開辦費的范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不列入開辦費的范疇。
參照《新企業所得稅法釋義》對開辦費內容的規定處理。對企業籌建期發生的除購建固定資產,形成資產成本的支出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均按開辦費核算,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會計學堂提供。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12年第15號公告,對于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稅前扣除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公告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這個公告適用于2011年及以后年度新成立公司的籌建期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對于以后的企業是個好消息。
企業籌建期招待費稅前扣除是什么標準,雖然說可以稅前扣除,但也是在規則之內,這其中也有一些爭議之處,不知道大家是如何看待,可以和本網老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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