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準則專項應付款和政府補貼一樣嗎
答:《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2711“專項應付款”科目使用說明明確:“科目核算企業取得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具有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款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二條規定明確:“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由上述規定和解釋可以看出,“專項應付款”屬于國家撥入有指定用途的權益性資本的投入:“政府補助”屬于國家對企業資產性和收益性的補貼。
前者是國家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企業有義務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國家與企業之間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國家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作為“資本公積”處理的,也屬于資本性投入的性質。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不屬于政府補助。

對國家撥付給企業的資金,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的用途確定其會計處理方法:
①政府給予企業的無償資助即政府補助;
②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
③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如果企業取得的資金屬于第①項,則應作為政府補助來處理。即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以及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以后再按相關規定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如屬于第②項,則應計入“專項應付款”科目,工程項目完工所形成的長期資產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未形成長期資產需要核銷部分,沖銷“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還的撥款結余,通過“銀行存款”上交;
如屬于第③項,則必須按照所有者權益核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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