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怎么做賬?
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應計入營業外支出,應作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其他應收款
營業外支出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包括: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損失,壞賬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捐贈支出,贊助支出等。

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此,企業可以在稅前作為資產損失扣除的應收款項只要滿足非貸款類的債權,并符合上述財稅[2009]57號文件第四條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應收款如符合上述條件且不屬于貸款類債權即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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