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擔員工個人部分社保計入福利費?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即稅法上規定社保費和公積金既不屬于工資薪金總額(不作為計算福利費限額的依據),也不屬于福利費范圍,而是直接在所得稅前按實列支的.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歸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團體福利.
因此會計上應當作為工資總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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