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購物卡以什么方式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8]875號)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確認收入的實 現。
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 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商業企業出售購物卡,應在符合以上條件時確認收入,并結轉相應成本。由于售卡的時候,商品所有權
相關風險并未轉移,故售卡時不需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但同時規定,先開具發票的納 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票的當天。因此,銷售購物卡的時候繳納不繳納增值稅,要
看開具沒開具發票,如果沒有開具發票,則可以商品發出(客戶實際用卡消費)后 再繳納;如果售卡的同時開具了發票,增值稅納稅義務開票即發生,即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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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賣出超市購物卡,會計怎樣進行會計處理?
以招待費形式入賬送購物卡跟送其他禮品本質上沒有太大的區別,在摘要注明送禮的話,根據現有會計準則規定應作如下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貸:庫存現金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給客戶或其他人送禮應按“偶然所得”項目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且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年終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購買購物卡時必須取得超市的正規發票和清單,否則會有一種“轉移資金”嫌疑會計學堂提供。
為什么卡券銷售環節不在會計上確認商品銷售收入?
超市企業銷售購物卡券,實質上是銷售未來不確定對象的商品。按企業會計準則,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有5項,分別為: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穢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超市的購物卡以什么方式確認收入,銷售購物卡有不同的方式的,作為商品銷售在不同條件下入賬的方式不同,這里收入確認的方式當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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