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有哪些?
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的具體依據和方法是:
一、《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個人理解:電腦、以及與電腦有關的設備各軟件都可以加速折舊。選擇那種方法后要在稅務局備案)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二、《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 電子設備,為3年。

哪些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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