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新辦的旅游度假村,主要收入為景點門票、娛樂業和餐飲收入。由于企業離市區較遠,為方便內部職工,在度假村內開設了一個煙酒副食商店。請問,該商店的銷售收入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上述公司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的景點門票、娛樂業和餐飲收入,應分別按適用稅率繳納營業稅。該公司為方便職工而開設的煙酒副食商店屬于兼營行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因此,上述副食商店收入應單獨核算并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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