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能否不預留殘值?
新稅法對固定資產計殘值問題,未做明確規定,基本從會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所以,目前新企業所得稅中未直接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率,需要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一般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固定資產折舊殘值率是多少?
(一)舊的固定資產殘值率規定:
1、內資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第二條之規定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為5%。
2、外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為10%。
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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