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罰息計入什么科目?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的附件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中規定,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1行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罰息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因此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罰息可比照正常利息支出,在“財務費用-利息支出”核算較好。

銀行罰息怎么計算?
具體要看在執行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加罰的比例是多少,人民銀行規定是30--50%,具體執行由各商業銀行自定.
A:單利計算罰息方法:單利產生的利息是常數,所以罰息不會因為時間的拖延而產生用利息賺取利息的情況。目前大部分銀行采用的都是這種單利計算罰息的方法。
B:復利計算罰息方法:復利產生的利息是遞增的,所以罰息會因為時間的拖延而產生用利息賺取利息的情況。目前有個別銀行采用這種復利計算罰息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計息是將每期還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分開來計算。未償還的本金部分按照單利方式計算罰息,而未償還的利息部分按照復利方式計算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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