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子對外岀租產權單位要求我交增租費合理嗎
答:首先是,36號文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單位向員工出租房屋,界定為不動產租賃服務更符合業務實質。
這個能理解為36號文單位為員工提供服務不征稅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仔細一看,發現了微妙的區別,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務,前面有一個定語「取得工資」,單位或者雇主為員工提供的服務,前面未做任何限制。
既然沒有限制,那就是「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咯。
延伸一下:
飯館員工在飯館吃飯,美發店員工在本店美發,電信公司員工使用本公司手機號打電話,公交公司員工乘坐本公司公交車……,只要給錢,單位都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使用權房子對外岀租產權單位要求我交增租費合理嗎?合理的,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具體的詳情解答內容我們可以參考上文的。好了,本篇內容已經介紹完畢,感謝大家閱讀!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