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做賬?
有無發生銷售或少于定稅營業額時,均作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城建稅
借: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同時計提稅: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當發生銷售時,“主營業務收入”按實際反映,若銷售大于定額時,按實際銷售額計提應交的稅費。并作相應的會計分錄。

小規模納稅人一定要做賬嗎?
開公司不論是小規模還是一般納稅人,按照征管法規定,都得建賬;如果不建賬,財務核算不健全,稅局會按征管法核定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因此,納稅人應設置帳簿,如果財務核算不健全,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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