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復印件加蓋財務章可以報銷嗎?
答:發票丟失一般需要對方給你記賬聯或存根聯復印件并加蓋財務專用章;
同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
并注明原來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
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能代作原始憑證報銷.
通常情況下發票復印件不能作為合法的報銷憑證(這是財務制度和稅法所規定的);
至于你單位給不給你報銷,那要看你單位了.

報銷的發票上要蓋財務專用章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財務章:即財務專用章,是各單位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時使用的專用章,會計中心為各單位統一刻制了冠有單位名稱和"會計中心(序號)"字樣的財務專用章,并經單位領導授權后使用.
單位原有的財務專用章限用于內部財務管理,但不得用于銀行結算.省財政廳為此還專門行文予以規范.
本文就發票復印件加蓋財務章可不可以報銷的相關問題到此結束,若對此大家還有什么不了解的地方歡迎向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提問,本文由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提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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