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能報以前年度的支出嗎
答:對于這種情況,目前稅法沒有統一的規定。費用入賬年份與發票開具年份不一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嚴格按稅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引起的。
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會計差錯
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入帳應該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客觀性等原則,原則上講,發票日期與入賬時間應一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出的發票可能要到下個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2月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當天必須結賬,這筆費用無法在當年度入賬;有員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無法趕回公司,其12月份發生的差旅費就無法在當年報銷入賬。以上是由于客觀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月份入賬。這種情況不屬于會計差錯,可以在實際取得發票時入賬。

考慮到這是客觀存在的特殊情況,對這種情況一般不做納稅調整,直接作為入賬年度的費用扣除,只要金額不大,不屬于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費用,稅務機關一般也認可。因此,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取決于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2、會計差錯
另外一種情況是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發票不能及時入帳,比如對方9月份就把發票開了,當時沒有及時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發票已經結帳了。或則員工拿很久以前的發票出來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上的漏洞導致漏記支出,在會計核算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
企業在每年的公司業務中會有很多發票的出現,而有時因為業務繁忙,可能會遺漏一些之前沒有報銷的發票,對于跨年度的發票在會計上是可以列支的,但是不能超過一年,比如2014年的發票,如果2015年來列支一定是不行的。
3.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報銷能報以前年度的支出嗎?企業在報銷發票時一定要注意發票的日期,報銷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并且需要在當年報銷,否則發票是作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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