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統一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應征消費稅汽車范圍注釋的具體內容包括:
(1)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車和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
(2)用排氣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于乘用車征收范圍。

(3)用排氣量大于1.5升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或用中輕型商用客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于中輕型商用客車征收范圍。含駕駛員人數(額定載客)為區間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車,按其區間值下限人數確定征收范圍。
(4)電動汽車不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
綜上所述,機動車統一發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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