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答:對于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看以下規定:
財稅〔2017〕43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財務人士的您對于這一說法應該不陌生吧!本篇文章將會給您帶來相關的依據,相信您看完后就明白了。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