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款轉讓怎么記賬憑證?
應收賬款作為法律用語出現在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中,該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應收賬款可以作為權利出質。

企業在出售應收債權的過程中如附有追索權,即在有關應收債權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有權力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追償,或按照協議約定,企業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自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應收債權的壞賬風險由售出應收債權的企業負擔。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本規定中關于對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的會計處理原則執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轉讓時: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實際支付的手續費)
貸:短(長)期借款
收到償還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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