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是否應該計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
會計處理上,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該計入企業的職工薪酬。
是個人的應得工資,就是扣除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之前的實發工資。或稱工資所得。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等。
計算個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時候應該以稅前工資計算(即應該包含社會保險,公積金,所得稅)的,甚至加班費,獎金,年終獎什么都應該算在內的。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我們認為此部分支出屬于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屬于“工資、薪金”的范疇會計學堂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在經濟補償金方面不同的工作時限,都是不一樣的,因為是個人所得一樣計入工薪中,本文講述補償金是否應該計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僅做參考。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