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配件并提供技術服務按照什么稅率?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技術可能既有增值稅應稅勞務
(“營改增”),也可能有營業稅勞務。以往,我公司將該銷售設備和服務簽訂在一個合同中,且為一個總的報價,全部按17%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申報納稅。現我公司考慮將服務部分和設備銷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甚至可以單獨簽訂合同。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你公司還沒開,就不要想開增票了,開普票還要找稅務代開呢,對方當然想你開增票,他可以抵,建議你找對方談談,降點價,就不要開票了,因為開票的目的就二個,一個是出了事可以告,一個是抵扣,你沒公司,告也找到頭,抵扣更別談,所以還是降價的好。
當然,如果對方是正規公司,沒票是不行的,人家有人家程序,這個本貓還有招,求求我吧@_@軟件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問題是比較直接的,提供了費增值稅應稅勞務,所以這種混合銷售行為的處理方式不能以單一的準則處理,會計學堂提供銷售配件并提供技術服務按照什么稅率,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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