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用總公司資質施工嗎?
答: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同,分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它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一個公司在某地的代表,代表總公司在那里開展業務,可以從事與公司相同經營范圍的業務,但其在經營業務過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同時,法律只規定了同一個法人或者某一單位的附屬機構不能同時在同一項目參與投標,也即是說分公司不能和總公司投同一個標。至于分公司能否用總公司資質投標,只要總公司允許,是可以的。只不過投標過程中一切印章和投標單位名稱都是以總公司的名義。
綜上所述,分公司是可以用總公司資質施工的。

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總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對外承接業務,簽訂合同,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建筑領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沒有建筑資質,總公司有是獨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第29第3款規定:“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是違法分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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