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怎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方法主要有三種:
1.企業發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
2.企業發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
3.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

企業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果當年賬面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企業應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本年利潤
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
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在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即: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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