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借款是否需要收取利息?
答:一般情況下是必須收取的;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公司把錢借給關聯企業使用,沒有按照市場利率計息,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收.

關聯方借款有什么限制嗎?
答: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也就是雙重限制,第一,借款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借款總量低于規定比例的部分利息支出可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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