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領用自產產品可以視同銷售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日常產品研發時領用的原材料及自產的產品,若該企業研發項目是用于企業銷售自產產品的研發,則研發領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同時領用的自產產品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需做視同銷售;若企業是受托研發項目收取對方技術服務費,或企業該項目研發的目的是用于技術轉讓,則研發領用原材料及自產的產品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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