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員招待費能進入研發費科目用嗎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業務招待費不屬于研究開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會計制度對業務招待費正確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對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并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所以我們由上文內容可以知道,研究人員招待費能進入研發費科目用嗎?答案是不可以的,我們可以進“業務招待費”。具體的解答內容我們可以參考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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