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領用自產產品是否要視同銷售?

2018-02-01 14: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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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產品就是自己所生產的一些產品,那么對于研發領用自產產品是否要視同銷售的問題,財務人員是否清楚呢?請看下文內容進行了解。

研發領用自產產品是否要視同銷售?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款規定: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

企業日常產品研發時領用的原材料及自產的產品,若該企業研發項目是用于企業銷售自產產品的研發,則研發領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同時領用的自產產品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需做視同銷售;

若企業是受托研發項目收取對方技術服務費,或企業該項目研發的目的是用于技術轉讓,則研發領用原材料及自產的產品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因此,具體就情況而論.

研發領用自產產品是否要視同銷售

研發領用自產產品怎么繳納值稅?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根據相關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因此,銷售部門領用的自產產品作為樣品使用后如收回并辦理入庫手續的,則不屬于銷售行為,不需繳納增值稅,否則,應繳增值稅.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研發領用自產產品是否要視同銷售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就上文內容能夠幫助到大家解決疑問,本文內容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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