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閑置土地罰款計入什么科目?
答:土地閑置費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按照規定動工建設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的閑置土地的費用.
土地閑置國家未收回的,計入施工項目成本(在建工程等,這個要根據用途自己確定)
被國家無償收回時,可計入損益類科目(如管理費用或其他支出等)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不得扣除,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
因此,納稅人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收回閑置土地會受什么處罰?
答:土地閑置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以人民政府名義對其進行制裁;
因此,征繳土地閑置費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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