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按合同還是按稅法規定
答: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1)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
(2)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有效年限;
(3)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與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按合同還是按稅法規定?相關閱讀拓展:
稅法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1.無形資產攤銷時間的規定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開始至終止確認時止,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系統合理攤銷,處置無形資產的當月不再攤銷。即當月增加的無形資產,當月開始攤銷;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月不再攤銷。
2.攤銷所使用的方法
包括直線法、產量法等。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能夠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并一致地運用于不同會計期間;無法可靠確定其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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