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止付期限是多久?
失票人辦理掛失止付的,在通知掛失止付的次日起3日內,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的證明,在3日期滿的次日起12日內,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時,按照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書辦理止付;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書的,在12日期滿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按票的記載事項付款,發生冒領的,對其付款不承擔責任。

1、銀行匯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掛失止付,是指在票據喪失時,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請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掛失止付的在票據項未被他人取得的情況下,決定暫停支付的一種失票補救措施。
3、掛失止付制度是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對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在票據喪失后,失票人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間內暫停對該票據支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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