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不結轉固定資產時怎么辦?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將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二、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三、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同時,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計提的折舊額。”的規定,若該項廠房已完成竣工結算,按竣工結算金額結轉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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