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沒有備案的發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納稅人不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屬于發票欄目填寫不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處理,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公開處罰情況。
對經稅務機關通過編碼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復核后發現納稅人選擇的編碼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視為惡意選擇編碼。
納稅人惡意選擇編碼的,屬于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開票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請注意:票面是否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沒有寫簡稱及簡稱邏輯關系不對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你在接受發票時,發現分類編碼簡稱與貨物或服務不一致的,應拒收,否則后期系統比對中發現不一致,還會將這張發票列為異常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
而對于國稅局沒有備案的發票信息是否沒有提及到,因此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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