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丟失了其賬務處理如何進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對于固定資產丟失了,其賬務處理這樣做: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發生的清理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發生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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