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給個人的項目介紹費如何處理?
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1、建筑業企業為訂立工程合同向中間人(包括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介紹費、信息費等,屬于居間服務費,適用現代服務業中的「咨詢服務」稅目,稅率為6%。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的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3、個人不能自行開具發票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此業務不得代開專用發票。
5、主管國稅機關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對方增值稅,地稅機關直接征收或者委托國稅機關代征對方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6、根據《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第四條的規定,對方取得這筆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你公司作為支付人,負有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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