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理財產品會計處理怎么做?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企業的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題目所說理財產品屬于金融資產范疇,具體作為上述哪類資產管理,應根據企業的持有意圖及具體的理財品種,如果準備短期持有,通常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是相對較長時間的穩定持有,則可能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收益會計上均作為投資收益核算。

理財產品收益會計處理怎么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收入為免稅收入,該項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而理財產品,是由銀行自行設計并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后,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活動。
因此,企業利用閑置資金向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不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能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待遇,應歸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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