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產品用于職工福利如何做會計處理?
(1)發放福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
(3)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的情況下,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先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當期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非貨幣性薪酬金額。

政策依據: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國稅函〔2008〕828號的補充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下面的結論: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一方面屬于增值稅稅法所規定的用于個人消費需在增值稅上視同銷售貨物的情形,另一方面是因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內部處置資產,而需在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的問題。即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方面均需視同銷售。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附錄在對“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要求中已明確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
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另外,《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第十章“職工薪酬”中也明確規定:“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其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會計應該熟練掌握一些福利的處理,這樣可以在其他難點騰出更多時間,本文主要內容為自產產品用于職工福利會計處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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