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稽查補繳的增值稅能不能抵扣?

2018-01-25 17:3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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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稽查補繳的增值稅能不能抵扣?海關稽查補繳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未按規定的時限進行申報抵扣,進項稅就不能再抵扣了,詳情請看下文。

海關稽查補繳的增值稅能不能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帳外經營部分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國稅函[2005]763號)規定,鑒于納稅人采用帳外經營手段進行偷稅,其取得的帳外經營部分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未按上述規定的時限進行認證,或者未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帳外經營部分的銷項稅額。

依據上述規定,海關稽查補繳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按上述規定的時限進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海關稽查補繳的增值稅能不能抵扣?

進口設備補繳的增值稅能不能抵扣?

可以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58號)規定,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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