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
因此,企業捐贈貨物給福利院,屬于視同銷售貨物,應按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購進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屬于上述規定所列情形可以抵扣。

接受捐贈的財物進項稅需要抵扣嗎?
接受捐贈的貨物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規定,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接受捐贈的貨物符合規定的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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