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建筑安裝工程混合銷售怎么開票

2018-01-24 16:3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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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建筑安裝工程混合銷售怎么開票?營改增后混合銷售可以開不同稅率的發票嗎?全面“營改增”后,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貨物又涉及到服務的應稅行為。

營改增建筑安裝工程混合銷售怎么開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的計稅原則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基本上是以“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即企業經營的主業是貨物銷售的則按照17%稅率計算增值稅;企業經營的主業是服務銷售的則按照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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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對于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的建筑企業,由于其經營的主業是建筑安裝業務,建筑安裝企業外購鋼構、設備和建筑材料進行施工應按照建筑服11%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二,既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生產制造企業或銷售企業,特別是既有生產資質又有銷售和安裝資質的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如果在銷售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材料價款和提供建筑服務價款,分別按照銷售貨物17%稅率和提供建筑服務11%稅率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注明的,按照混合銷售的原則,按照應按照銷售貨物17%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三,既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建筑安裝企業,施工合同中分別注明貨物價款和設計、施工價款的,而且財務上分別核算設備、材料收入和安裝收入的,則設備、材料收入按照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安裝服務按照11%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別注明的,則設備和材料在企業一年當中的收入比重超過50%的,按照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企業一年當中的收入比重未超過50%的,按照11%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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