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其他應付款需要交稅嗎?
企業注銷時確實無法償付款項的,需合并計入企業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企業注銷時無力償還的其他應付款如何賬務處理?
對于公司注銷清算,于清算完畢、注銷登記后,貸記所有資產科目的余額,同時借記所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科目的余額,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額均為零,從而予以銷賬。
對企業應付款達三年以上未付出的,在企業注銷之前此款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但企業注銷登記時,應付款項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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