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分立企業實收資本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實收資本是否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時因沒有納稅資金來源,沒有納稅能力,無需繳納印花稅,應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在實際收到出資時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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