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利息預提所得稅代扣代繳時間怎么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因此,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貸、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按合同或協議規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凡已計入本期國內支付單位的成本、費用的,無論是否實際支付上述款項,均認同為已支付,并應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境內企業若干對外應付未付費用扣繳預提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 國稅函 [ 1999 ] 788號 )規定, “
一、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款、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按合同或協議規定應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凡企業不是一次性計入本期費用,而是計入企業相應資產原價或籌辦費后,按稅法的規定分期攤入企業成本、費用的,若企業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或籌辦期結束后仍未支付的,應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企業生產經營開始的次月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二、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款、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對按合同規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計提列入企業本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的,凡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也作為本期成本、費用的,均應按照國稅函[1998]757號)的規定,代扣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

外債利息代扣代繳所得稅如何做帳?
假定利息10000元代扣代繳所稅2000元錄:
1、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 10000
貸:應付利息 10000
2、支付利息并扣稅:
借:應付利息 10000
貸:銀行存款 8000
應交稅費-應交所稅 2000
3、代交所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稅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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