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如何做賬處理?
準則有專門說明,依據謹慎性原則,對于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賬務上不予確認,只在資產變現或交易之后才對增值部分予以確認。
1、企業改制、股權及出資方式變更,經登記機關批準時,增值額產生的折舊可稅前扣除:借:固定資產(增值額);貸:實收資本(增值額)。
2、資產清查、招標、抵押等情況,增值額產生的折舊不得稅前扣除,通過遞延稅款核算時:借:固定資產 (增值額);貸:資本公積 (增值額-應稅所得額)。
遞延稅款 (增值額×企業所得稅適應稅率),當折舊結轉,應計所得稅時:借:遞延稅款;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并且提出了公允價值的概念,對于抑制投資各方,特別是關聯企業之間投資的惡意操縱和利潤轉移具有重要意義。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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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資產評估增值賬務處理
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制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當根據評估確定的資產評估結果進行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調整,并可進行折舊計提。
將按規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計入“遞延稅款”的貸方,資產評估凈增值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
當企業按照規定在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或者按規定的期限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會計學堂提供。
企業原計入資本公積的增值準備未實現前不作處理,待到實現后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本文要講述的問題——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如何做賬處理,在大家的經驗庫里的難度應該不難,但是容易疏忽,本文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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