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也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會計處理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如債券投資),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會計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3、可供出售權益工具(股票投資)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轉回時計入資本公積。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另外,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通常是指企業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存在活躍市場并有報價的金融資產到底應該劃分為哪類金融資產,完全由管理者的意圖和金融資產的分類條件決定的。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